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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7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2时03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黑A****2号**牌小型轿车,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呼吸时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结果为130.7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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