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3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7日被古冶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本案由唐山市交警支队第四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永盛路京华道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唐山市宏基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测试结果为:105.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酒精含量检测鉴定;
4、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雨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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