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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港检公诉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住**镇**小区**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BW****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海港开发区港民街与海城路交叉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在场民警查获,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验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8.5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血液酒精检验报告;

4、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龙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镇**小区**楼**门**室,联系电话18633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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