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凌晨3时某某,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L2****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沿越秀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竹桥街口路段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内含乙醇197mg/100ml。
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1个月15日,并处罚金3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胡凤梅
检察官助理:李嘉程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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