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1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路**号,住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室。2006年11月30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9年10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23时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川S*****号小型轿车,沿成都市天府新区南湖大道由南湖东路方向向牧华路三段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南湖大道529号门前路段处时,王某某主动联系在该处巡逻的民警,告知民警其系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王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9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有犯罪前科,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景良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5681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