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7日由会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川WNY**小型轿车自会东县城汇金路南段往彩虹桥方向行驶,行驶至满银路西段(花店门口)处理,被会东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 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等物证、书证;2.证人朱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吹气式酒精检测单、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鼎诚凉山司鉴[209]毒鉴字第0018号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提取笔录、图及照片;6.审讯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人口相对密集的城区道路上违规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宗荣
2019年3月20日
附:
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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