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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0〕74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住广汉市**路******单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17年1月25日威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川F7****小型轿车搭载刘某某从广汉市新平场镇方向往航天大桥方向行驶,行驶至航天学院路段时,因未在道路中央行驶,与前方一辆由唐某某逆向停放在其行驶方向右侧路边的川F3****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损、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广汉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王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6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

检察官 肖世昌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汉市**路**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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