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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1986********,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附**号,现住址:彭州市**镇**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3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0时4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彭州市东湖北街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行驶至东湖北街35号路段时,被彭州市公安局民警挡获。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所血液乙醇浓度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0.1mg/l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桑宗林

2020年3月26日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彭州市**镇**村**组**号附**号;电话:1398073****。

2.​ 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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