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9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凌晨3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川F5****小型轿车行至岷江东路与天山北路交汇处时,与被害人周某某驾驶川FD****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事发后王某某将周某某送到医院检查,后交警在医院找到双方,经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4mg/100ml。经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无事故责任。经鉴定,所送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45.9mg/100ml。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继学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广汉市**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768308****。
2、卷宗三卷,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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