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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高检刑诉〔2021〕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723281986********,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博兴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奥迪牌小型轿车搭载一名朋友从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附近出发,沿二环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高新区二环路南四段与高朋大道交叉路口时被警察挡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及血液酒精浓度检验,结果分别为97mg/100mL和102.9 mg/100mL,王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另查明,王某某在案发时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春燕

2021年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7862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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