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3195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9时3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其轻便正三轮摩托车(无牌)搭乘其妻子余某某行驶至上妹路8公里加600米处时撞上公路右方防护栏,造成王某某右侧第5-8肋骨骨折 。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7.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 舒德
检察官助理 邱燕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珙县下罗镇保平村4组58号,联系电话15281427262。
2.案卷材料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