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0〕Z2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四川省蓬溪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蓬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01时58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川******小型轿车行驶至蓬溪县赤城镇蜀北中路南门口处时遇交警执勤检查,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三次测试结果分别205mg/100mL、203mg/100mL、210mg/100mL,交警遂将王某某带至蓬溪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液取样并送检。经鉴定,王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201.6mg/100mL。案发后,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另查明,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五支队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春燕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蓬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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