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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6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川TK****号小型轿车,从天全县城厢镇建设路出发行驶至G4218雅叶高速公路39公里(天全收费站入口广场)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发现有饮酒驾车的嫌疑。公安民警遂将其带至天全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封存后送检。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鼎诚司鉴【2020】毒鉴雅字第01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送检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浓度为149.8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颐刚

检察官助理:张成功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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