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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

自然概况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0月15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8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6月20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乘风大队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9月29日被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

日期

2019年12月7日

诉讼过程

及权利告知

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0年11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白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牌照为黑A****9),沿大庆市萨尔图区南一路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杨和桥附近时,被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会战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王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4.5mg/100ml。随后王某某又被带至大庆油田总医院抽取血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5mg/100mL。王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证据清单

1. 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侦破经过、卡口信息、卡口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信息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情况说明;

2.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文书: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罪名认定

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情节

从轻

情节

法定

坦白;认罪认罚。 

酌定

从重

法定

酌定

被告人王某某有危险驾驶罪犯罪前科;被告人王某某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有犯罪前科前科

量刑建议

拘役

一个月

罚金

3,000元

附项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处所: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 本案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车晓丽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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