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朋友在**宾馆对面一饭店吃饭喝酒,后持C1M型驾驶证驾驶陕E****K号哈弗牌小型汽车从**宾馆对面街道去**小区,23时10分,由北向南行驶至**酒店北300米十字路口被交警查获。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 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雷芳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家中居住。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