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3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村**号,住址同户籍地。2013年9月17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3月5日释放。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2020年7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鲁C****9黑色雪佛兰小型普通汽车,从本市东丽区赤土村附近出发,沿津赤路驶入杨北公路,沿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华明家园北环路铁路口时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36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国庆
检察官助理:孟辰飞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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