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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90********。住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楼**号(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村**)。2020年6月26日因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10000元。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20时12分,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R****3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三千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普济河东道与三千路交口以南30米处,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宜白路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8.6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巩宝强

检察官助理:李家奇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家园*号楼*号,电话号码:15122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两个。

5.补充材料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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