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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群众,****天津第二分公司**,户籍地同现住址:天津市红桥区团结路**花园**号楼**号,居民身份证:1201061988********。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21时1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N****7黄色夏利牌小型轿车,沿南开区芥园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冶金路交口时被执勤交管局红旗路大队民警拦检,经执勤民警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王某某检测,结果显示其酒精含量140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为165.9mg/100ml,为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驾驶证、行驶证、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鉴定意见;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阙旭阳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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