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本市河西区**楼**号(户籍所在地:本市河西区**路**里**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0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1月6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1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的白色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和平区南京路与新华路交口处,刮蹭路边一交通信号灯灯杆,后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9.2mg/100ml,属醉酒状态。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12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其机动车驾驶证现已被依法吊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4、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

5、执法记录仪录像;

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阳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2222****。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三张)、补充材料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