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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85********,天津市人,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系天津市津南区**电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镇**路**小区**号楼**门**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号楼**门**号。2013年4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罚款人民币18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9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D****8号黑色本田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津南区双港镇梨双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领世路交口处时,被公安交管部门查获归案。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交管部门行政处罚,但其不思悔改,再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柴慈永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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