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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二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87********,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无业,户籍地天津市西青区******号**门**号**室天津市西青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J****7的白色别克牌小型汽车,沿天津市红桥区快速路西横堤由南向北行驶至子牙河南路出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交警对被告人王某某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其呼气中的酒精含量为136.7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现场照片。

2、人员及车辆信息网上查询情况、机动车行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洪杰

检察官助理:马  昂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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