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公诉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乡**行政村**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9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00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Q76***号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南省太康县**路与**路交叉口时,被太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王某某血醇含量为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丽
袁卫云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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