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市**乡**村**组**号。2019年7月2日被嫩江县公安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嫩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N****7号松花江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嫩江县白云乡清泉村通往泉山屯道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36mg/100ml,经嫩江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在此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拍照;
2.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赵某某证言;
5.黑龙江省嫩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翠平
2020年4月9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本案卷宗二册;
3、 认罪认罪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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