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河南省孟津县人,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3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2日14时50分左右,在孟津县**镇**路与**路交叉口处,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已达报废标准的豫******号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撞住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后又与由南向西左转弯行驶被害人许某某驾驶的豫******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被告人王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所送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1.8mg/100ml。经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当事人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和谅解。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车辆照片等;2.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协议书、赔偿凭证和谅解书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金轮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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