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Z2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被宁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辽PD****号小型轿车沿宁城县天忙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镇**村路段处,与对向艾某某驾驶的蒙D2****号小型轿车相刮,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逸,被艾某某驾车截停。经宁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宁城县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76.4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电话查询记录单、呼气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调解协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常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艾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公共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宣
助理检察官:张水清
2020年9月25 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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