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宁夏中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乡**村,现住宁夏中卫市**镇。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中宁县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宁EJ****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中宁县育才路与富康路路口处,被中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宁夏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苏彦彬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宁夏中宁县**乡**村。
2.随案移送诉讼卷壹册。
3.随案移送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光盘贰张。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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