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6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户,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NC8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六安市叶集区20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四方塘附近时,与由李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摩托车乘客张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mg/100ml,李某某、张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经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张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李某某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闫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叶集交管大队制作的勘验笔录;
5. 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 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非单方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群
检察官助理:时伟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05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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