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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82********,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6日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曾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月10日被固镇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三百元罚款;曾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1月1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固镇县城关镇牛市巷美食广场“**碳锅”饮酒。次日凌晨1时许驾驶皖C*****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固镇县城关镇牛市巷路、东风南路行驶至东风南路与浍河路交叉口等待红绿灯时,被孙某某驾驶的浙F*****号白色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追尾,后被出警至现场的交警查获。2019年10月12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刁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4.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维维

检察官助理:陈巧巧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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