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路**号**幢**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王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23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天长市**路由南向北行驶,途经**路交叉口处,由于操作不当,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陈某甲驾驶的皖M*****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81.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陈某甲车辆损失人民币2100元。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2019年10月12日11时5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天长市**路由北向南行驶,途经**路与**路交叉路口处,由于操作不当,与沿**路由西向东行驶的陈某乙驾驶的皖M*****“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是10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医院救治时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询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
5.勘查等笔录: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秀珍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路**号**幢**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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