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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17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安徽省太和县****村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K****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从坟台镇街上柴火炖饭店出发,沿S30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倪邱镇五拱桥加油站,因和王某甲发生纠纷被倪邱派出所现场查获,经河南康瑞检测中心检测,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2.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情况、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半月至两个半月,并处罚金(若能通过社区评估,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淼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太和县**镇**村委会**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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