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镇**街**号**室(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0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两轮无牌摩托车沿定远县定城镇西大街自北向南穿过西大街时,与沿西大街自东向西左转弯蒋某某驾驶的皖MR****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二车受损,王某某受伤。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6.7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交通事故双方民事部分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汪玲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定远县**镇**街**号**室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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