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皖P*****号小型轿车在天寿路荷花园饭店门前停车场倒车时与相邻车位停放的浙F*****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处理事故时发现,被告人王某甲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55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广德市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4.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王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
5.广德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卫东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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