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3时5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从潘集区御皇宫KTV门口驾驶皖D****小型客车通过绿化带缺口时,车辆刮碰绿化带护栏,倒车时又刮碰到路边停放的自行车,致皖D****小型客车、护栏、自行车轻微受损。民警接警后勘查现场时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经过呼吸酒精测试仪检测王某某呼吸酒精含量为256mg/100ml,后将王某某带往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 由该院专业人员抽取其血样并于当日委托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2019年9月17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11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2019年9月27日,经潘集交警大队研究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抽取血样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聂某某、颜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楚红云
代理检察员:胡静静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起诉书正本移送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