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着灵璧县**路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路**乡路段时,因行车问题与胡某某发生殴打纠纷,后被出警民警抓获。民警对王某某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240毫克/100毫升,随即将其带至**乡卫生院抽血送检。后经鉴定,王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26毫克/100毫升。其驾驶时为醉酒状态。
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路中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灵璧县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血液酒精含量达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从重处罚,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宣伟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灵璧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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