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专科毕业,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81********,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镇**新区**栋**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号小型客车沿肥东县大彭路自北向南行至合马路交口处,被路面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9月28日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当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政俊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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