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郊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613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3时3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G****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铜陵市郊区周潭镇枫林村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38.3 mg/100ml,达到了醉酒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铜陵公安局交警支队大桥大队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幸福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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