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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一部刑诉〔2020〕Z1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73********,汉族,中技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西村****号,住铜官区******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4日依法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21时58分,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皖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翠湖二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翠湖二路与湖东路交叉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王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62mg/100ml。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73.7 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员资料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零二十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阳辉东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一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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