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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2日22时0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黑M****0号豪沃牌中型厢式货车,从安达市青肯泡乡黎明村五队出来,途经安达市牛街交警大队门前处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2020年04月10日,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9.03mg/100ml,超过法律规定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报告单等;

2. 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二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黎

检察官助理:董巍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案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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