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南阳市唐河县桐寨铺镇****,住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1时01分许,王某某酒后驾驶豫R***二轮摩托车,沿南阳市中州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与人民路交叉口时被交管支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5.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血醇检验报告;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东翔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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