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满族,初中文化,司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HD***号小型轿车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滨河街下花园向宽城镇南沟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滨河街第二小学附近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王某甲、丛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利文
检察官助理:潘亮多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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