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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部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021981********,中专文化,打工,群众,户籍地山东省临朐县**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临朐县**街道**宿舍。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6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粟山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东镇路路口处时,被临朐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得知: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0.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书、酒精呼气检测报告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以上证据均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鲁燕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刘帅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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