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公刑诉〔2018〕2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乡**庄**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4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三轮汽车沿单县**镇**路自北向南行驶,与桑某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轿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98.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毒物检验鉴定报告等;5.勘验、检查笔录:由单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玉清
2018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