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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7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6********,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程度,企业工作人员,工作单位山东省寿光市**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0时17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吉利美日牌灰色小型汽车沿羊口太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太平路与和平街路口西侧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事实和清洁,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莉萍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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