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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318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街道**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8年7月1日18时0分因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行政罚款200元。2019年1月21日因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被行政罚款1400元。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鲁******号红色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达到报废标准),从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村沿中心大街行驶到**街道**村。17时30分许,从李子园村沿中心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村自家门前,因家庭琐事他人报警,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后经对案发日提取的王某某血样检验,该血样乙醇含量为85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刑事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实本案的发破案过程及被告人的身份等情况,社区评估报告证实王某某适宜社区矫正,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行政处罚情况;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事实;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证实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5mg/100ml,属醉酒状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获得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梦芸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处;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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