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5199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山东省昌乐县人,现住昌乐县**公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5日22时1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沿昌乐县站前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昌乐县站前街与步行街路口西侧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将其带至昌乐县中医院抽取血样。2019年07月19日,经鉴定,本案送检的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3.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坤林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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