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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刑检刑诉〔2018〕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住曹县庄**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曹县庄**镇**路时,被曹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醉酒驾驶。后由医务人员提取王某某静脉血液,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6.7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福民

2018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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