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楼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号小型轿车沿文化路自台儿庄区文化路与东顺路交叉路口的金山城饭店行驶至**路东首财源石化加油站内洗车,洗完车倒车时与邹某某停在财源石化加油站内的苏******号小型轿车相刮碰,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王某某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228mg/100ml。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王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98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邹某某陈述,证人朱某某证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海红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光盘一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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