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山东省枣庄市**镇**村**号。2021年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8日14时26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启辰”牌小型轿车沿峄城区榴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榴花路北孙庄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涉嫌酒驾。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被告人王某某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上肢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71.1/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
2021年2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有以下法定从重处罚情节:1.酒精含量为171.1mg/100ml。2.曾经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琨
检察官助理:房卓亚
2021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台儿庄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1张,换押证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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