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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1〕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辛集镇**屯**号,2021年3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2月20日0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沂南县正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澳柯玛大道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88.3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笔录。

2.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3.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常住人口查询结果单;电话查询记录等。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及公共安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京明

检察官助理:杨朝霞

2021年3月2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3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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