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51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系**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乡**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路**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与朋友饮酒至22时许,即驾驶甘F*****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朝山街路口东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2月11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所检验,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8.2±6.7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2月11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蕾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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